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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2020-11-29 23:24  

各学院、附属中学: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我校师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20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安排,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2020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我校开展2020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11月30日(周一)——12月6日(周日) 

二、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三、具体安排 

(一)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各学院、附属中学要根据实际情况,围绕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宪法晨读活动(内容见附件)。

(二)切实提高“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参与度。各学院、附属中学要充分利用活动契机,加强组织部署,明确落实举措,细化分工责任,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与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学习与考试参与率达到学生总数的60%以上,确保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附属中学要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  

(二)充分利用形势政策课、“课前五分钟”等形式,着力加强体验式实践式教学,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宪法教育有机融入主题班会、社团活动,法政学院要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各学院、附属中学要着力加强宣传报道,因地制宜,通过线上线下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宪法真正走入广大学生的日常生活,让“每一天都是宪法日” 

(三)认真梳理“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活动开展情况附带活动图片和参与“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情况,形成综合文字材料于12月4日前通过OA系统报送党委宣传部安亮处。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党委宣传部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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